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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违章停车下客致乘客被撞遇难担三成责任
时间:2016-12-16  编辑:泊乐智能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交车下车致乘客被撞遇难事故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大货车一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一方承担30%责任。

事发在2015年7月的一天,家住重庆市的初中生甘某乘坐公交车前往北碚区东阳镇黄桷小学。在黄桷小学前的十字路口处,一些乘客对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提出下车的要求。德某随即把车靠边停在十字路口处。甘某随着人流下车后,经过公交车车头从右往左过马路。年轻的甘某并不知道,就在公交车身后,一辆严重超载超速的大货车正飞驰而来。货车驾驶员艾某的视线被公交车所阻挡,直到撞上甘某并从甘某身上碾压过去,艾某才惊觉压到了人。甘某虽然被立即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在医院去世。

当年9月,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艾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德某负次要责任,死者甘某不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不服,要求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甘某的监护人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某、公交公司及分别为两辆车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辩称,该公交车属农村客运路线,没有设立站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向是随停随走。在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应乘客要求靠边停车,并没有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原因系大货车超载超速,死者甘某横穿公路所致,公交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场监控录像和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表明,德某驾驶的公交车停泊于距离十字路口34.9米处,且停车上下客时未熄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据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大货车一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一方承担30%责任,双方合计赔偿被害方55万余元。

公交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法院经二审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未按规定停车,也没有注意到路段两侧注意儿童的警示标志,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死者甘某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监控录像显示,事发路口处的人行横道因年久失修已经灭失,死者甘某下车后经公交车车头横过马路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故甘某对此次事故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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